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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 专家解读近期信号
2021-07-09 13:57:23来源: 南方都市报

7月6日,中办、国办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对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市场生态作出重要部署。

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释放出怎样的信号?多位专家学者、金融机构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作为资本市场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影响重大,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和资本生态发展。

史上最高规格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

易会满指出,《意见》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近年来,资本市场正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市场功能日益增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营造各方愿意来、留得住的市场生态,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披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提供了遵循。意见明确将九字方针作为资本市场执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对于加快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易会满表示,《意见》完善了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意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主线,确立了“十四五”证券执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目标清晰、路径明确,对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提高证券执法司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存在“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恣意,这也是长期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中心问题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指针,最大的亮点就是立足于实际,确立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从完善法律规范到强化预防、惩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机制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举措”。在李建伟看来,《意见》释放的信号无疑就是强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确保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陈洁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亦表示,“《意见》的亮点在于强调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制度体系。”她认为,该“体系”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的法律责任体系;二是广义上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构成的整个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是相辅相成、循环促进的。

加强中概股监管

在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方面,《意见》提及,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此外,《意见》还提及“加强中概股监管”,即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关于中概股存在的问题讨论已有十年之久,脱离境内审查、被域外阻击、涉及虚假陈述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中概股近年来,在实践过程中频繁暴露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叶林认为,《意见》的关键不是加强对中概股的管理,而是针对规则框架的制定。《意见》主要明确了以数据安全、经济安全为主的大框架,实际上也是我国近些年法律发展的结果之一,比如民法典当中关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国家信息安全得到极大重视等。同时,《意见》还提及要修改早年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以展望未来修改的情况。

此外,叶林还表示,“中概股”涉及的问题应该是双边磋商的问题,应该正确理解不同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差异性,并关注如何通过双边谈判等多种形式将国际协作工作有效落实,《意见》充分表明了我国友好的国际协作态度和立场。

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据易会满透露,近期,市场各方对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违法行为比较关注。事实上,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有着清晰的边界。证监会将会同公安机关坚决打击“伪市值管理”等违法行为,切实净化市场生态。

“‘伪市值管理’等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在未上市之前就是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机构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利益伤害,因为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扭曲了上市公司的价值”。广州乡村振兴基金副总裁曾宇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法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传播虚假信息等资本市场违法活动进行查处,其实也是对专注于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极大利好。

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亦表示,《意见》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又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推动A股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规范的文件。 采写:南都记者 周亮 许爽

机构解读

《意见》对资本市场长短期都是利好,但重在落实。只有落实了,才能兑现利好。

中国经济正处在历史大周期的上升阶段,作为新兴市场股市,应该充满机会和活力。唯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ROE,才能让市场持续走牛。而《意见》是标本兼治,意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所所长李迅雷

《意见》将对违法犯罪者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过去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已经逐步改变了生态,从原来炒题材、炒概念逐步转向买基本面好的股票,价值投资标的在过去几年大幅增长。而严打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进一步提升了价值投资标的的内在价值,让更多的资金认识到,必须与伟大的企业一起成长,配置优质公司,才能够抓住市场主流的机会。

——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

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日益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意见》提及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一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克服短视和投机,保持敬畏之心,承担起对基金投资者的信托责任,而核心则是真正甄别出缺少风险认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人,避免“利字当头”。

——广州乡村振兴基金副总裁曾宇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对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尤其是实现资产端、资金端良性双循环具有基础性作用。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要所有市场参与者以建设者的心态一起在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大框架下,帮助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健的发展。因此,市场参与者对此可以正向积极理解,当下处于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融资需求大,比任何阶段都需要健康成熟、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

——增量研究院院长、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张奥平

专家解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

建构科学合理的诚信机制意义重大

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市场形式。由于证券市场所蕴含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较一般产品劳务市场大得多,其市场特性以及运行机制上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市场对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诚信的相对缺失和诚信机制的结构缺陷。因此,建构科学合理并有法律保障的诚信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

很多问题需要马上解决

首个目标节点与《意见》发布仅相隔半年,这意味着很多问题需要马上解决,不能延迟处理,有关立法、执法、司法举措要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些重要问题也是能马上得到有效缓解的。另一方面,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这意味着“十四五”规划的所有目标需要达成。因此,到2025年,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规范要更加科学完备,相关执法与司法衔接更加流畅,以形成一个健康良性的投融资生态与资本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

理性客观对待前置程序的取消

在关于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的工作要求中,《意见》指出,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表示,实际上,前置程序是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在当时,证券市场建立不久,证券违法案件查处的专业性较强,而人民法院当时的审判队伍尚未适应需要,前置程序的诞生具有其一定的时代意义。

叶林表示,虽然前置程序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但随着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健全完善,各界对于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法院今年年初的判决书中则对该问题作出处理:不要求前置程序,反映了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社会公众角度来看,前置程序的取消是有必要的。

不过,投资者也应当理性客观对待前置程序的取消。叶林表示,前置程序的取消为投资者立案提供了便利性,保障广大投资者诉权。但是没有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投资者则需要承担虚假陈述的证明责任,这对于投资者和律师而言是一个考验。

关键词: 证券违法行为 零容忍 资本市场 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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