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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持续加速 预计年底将覆盖至全省
2022-04-29 08:55:31来源: 看医界

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

《方案》决定,积极推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从试点逐步转向面上推进。在第一批试点省份、输出医院基础上,继续按重点病种选医院、按需求选地区,坚持院地合作、省部共建,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省份,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加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加强优质医疗资源输出储备。2022年,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完成全国规划布局,力争覆盖所有省份。

那么,为什么要进一步“扩大”?具体怎么“有序扩大”?国家将给予哪些政策支持?最终将实现什么样的目标?笔者这里就和大家聊聊。

为什么要进一步“扩大”?

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纲要提出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一批引领国内、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级医学中心,建设一批区域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带动医疗服务区域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

2017年2月6日,《“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印发,决定启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规划设置工作。

按照规划,两大中心设置分两步走。2019年,完成神经、呼吸和创伤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科、心血管、肿瘤、神经、呼吸和创伤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

2020年,完成妇产、骨科、传染病、口腔、精神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妇产、骨科、传染病、老年医学、口腔、精神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在医、教、研、防、管理均具有领先水平的综合医院,设置建设1个综合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依据覆盖面积和人口分布现状情况,原则上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区域,每个区域遴选医、教、研、防、管理均具有领先水平的医院,按照肿瘤、心血管、妇产、儿童、传染病、口腔、精神等专科设置相关专科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但是,当前仍然有不少地方,特别是医疗资源较为薄弱的中西部省份,患者就医流出多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就近享有公平、优质、方便医疗服务的美好期盼与优质医疗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缓解。

为此,国家决定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快实现大病不出省。

具体怎么“有序扩大”?

按照《方案》,本次有序扩大将从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69家综合和专科医院以及20家中医医院作为输出医院,向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输出优质医疗资源。

具体包括,一是扩大覆盖省份。2021年,在第一批8个试点省份基础上,综合考虑工作积极性、医疗资源现状、转外就医比例等因素,加强西南、西北、华北、中部地区布局,扩大参与省份,新增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建设范围,基本覆盖病患输出大省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省份。2022年,进一步扩大建设范围,完成全国规划布局,力争覆盖所有省份。

二是扩大重点病种覆盖范围。围绕死亡率高、疾病负担重、转外就医集中、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病种,重点建设肿瘤、神经、心血管、儿科、呼吸、创伤、妇产、骨科、传染病、口腔、眼科、精神卫生等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坚持“地方政府主建、输出医院主营、依托医院配合”,地方政府和输出医院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合作,以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为首要原则,举办独立医疗机构,依托当地现有医疗资源,引入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授权输出医院统筹调度依托医院人、财、物等相关资源,尽快达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输出医院承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运营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输出人才、技术、品牌、管理,提高区域医疗水平,重点提升医疗人才队伍水平。省级政府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建设负总责,落实土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建设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债务风险,大力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后续发展事项。建设资金以地方筹集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给予补助。

国家将给予哪些政策支持?

按照《方案》,国家将给予两方面支持。

一是加强改革配套。提出六项措施:

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输出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理事会制度,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建立符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人员编制实行总量内动态调整,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按照规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行组织高级职称评审。赋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充分的薪酬分配自主权。建立以岗位价值为主的薪酬结构,加强长期激励措施,逐步推广岗位薪酬制、目标年薪制、协议薪酬制。

建立健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加大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投入,支持重点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建立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缴费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属地化管理,按各省规定的管理权限实施。对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优势项目,在选择调价项目、确定收费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实行适应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等改革。

完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应用创新医疗技术机制。鼓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挥重点科室优势,对区域内确需使用、国内尚未注册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依法提出临时进口申请,药品监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按程序依法审批。

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我持续发展机制。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可以自主决定用于医院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建立输出医院优质医疗资源生成机制。鼓励输出医院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培养和输出高层次医学人才、学科带头人,根据医疗资源输出量,适当增加相关输出医院的人才落户指标。资源承接地政府对输出医院派出的医务人员在落户、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输出医院派出人员薪酬待遇,鼓励输出医院派出人员薪酬水平合理高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

二是健全实施保障。提出三项措施:

完善专项协调,盘活优质资源。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等有关部门牵头,资源输出地政府及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参加,加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省级政府要成立协调小组,在省级权限内落实相关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理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资产权属关系,推动有条件的输出医院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行“人、财、物”一体化或部分一体化管理,构建跨省多院区的同质化均衡化发展格局,打造形成全国性高水平医疗集团,使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体系在全国长期稳定扎根。

加大建设投入。国家发改委、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纳入“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库,对项目业务用房建设、医学装备购置、信息化和科研平台建设等,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加大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基本建设、装备配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的长期投入。

加强跟踪问效。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要对合作共建协议执行情况和建设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减少重点疾病外转、疑难病症诊治、医疗技术提升、医疗服务辐射等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和通报。对考核评价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国家将对有关地方和输出医院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要实行退出机制。

最终将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方案》提出的目标是,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力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覆盖全国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优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全国先进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取得明显成效,全国范围内重点病种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

关键词: 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国家卫健委 医疗中心建设目标 医疗资源富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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