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使用私人车辆接送幼儿园学生且严重超员案件。被告人郭某被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行经贠王村路段处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查,该车核定载客7人,该车实载客20人(19名幼儿园学生),超员185.7%。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小型面包车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郭某具有自愿认罪、初犯、无前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秦安法院首次对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作出的有罪判决,严厉打击了非法营运校车的危险驾驶行为,为营造安全、文明出行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官提醒,从事校车业务必须依法审批,取得营运资格,违法经营、严重超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