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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发布新指引 保障商品互换业务规范开展
2021-08-19 13:31:18来源: 期货日报

为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要,保障商品互换业务规范开展,8月18日,郑商所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撮合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近几年,随着国内企业风险管理需求的增长,场外衍生品市场业务快速扩张,互换业务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商品互换工具可以实现固定价格与浮动价格的交换,对于上游实体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互换业务来锁定成品销售价格;对下游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互换业务来固定原料采购成本;对于期现贸易商来说,可以通过互换业务实现长周期的套利交易配置需求。”南华资本甲醇事业部甲醇组负责人吴瀚表示,由于互换产品在交易对象、数量、期限等方面具有高度灵活性,可以满足各方参与者定制化需求,受到市场参与者青睐。

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指引》共三十四条,对郑商所场外综合业务平台(下称场外平台)互换业务的参与主体、交易标的、业务模式、资金结算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使互换业务开展更加规范。郑商所的商品互换业务采取的是实名制的双边交易,符合国发38号和国办发37号文的相关规定。

《指引》规定,商品互换业务参与主体客户包括机构客户和产业客户等,引入在场外互换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撮合商。

在交易机制创新方面,为了满足市场不同客户的需求,郑商所同时推出挂牌交易和协商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交易所在挂牌方挂牌时冻结其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在摘牌方摘牌时冻结其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并生成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书。

采用协商交易方式的,客户通过撮合商达成商品互换交易并由撮合商通过场外平台申报交易数据,然后买卖双方应及时通过场外平台确认。交易所冻结确认方的初始保证金和手续费,双方完成确认后,该笔交易生效并生成商品互换交易合同书。《办法》对撮合商的撮合业务进行了规范,如要求中立开展业务等。

此外,《指引》也体现出互换业务的灵活性。商品互换交易合同可以协商了结也可以转让。商品互换交易合同让与方或受让方确定转让价后,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可以将商品互换交易合同转让给受让方。

在结算机制方面,商品互换业务采用双边净额结算,交易双方相互承担履约责任。商品互换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个商品互换合约的保证金要求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和维持保证金要求。

“交易所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线上合同书和电子签章服务,对我们而言,在交易所场外平台开展互换业务更具规范性。互换业务是场内场外融合的桥梁,互换业务推出后能够与场内市场工具构成互融互通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吴瀚称。

据记者了解,在公布《指引》《办法》为开展商品互换业务打好制度基础的同时,郑商所场外平台互换业务的交易、结算系统也已经完成,将于近期上线测试。郑商所拟推出的首个商品互换标的是江苏甲醇现货价格,将来计划推出基差合约或价差合约,为管理基差风险或上下游产品之间的加工利润风险提供新工具。

关键词: 郑商所 商品互换 业务范围 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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