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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政策正式出炉 全力打破数据系统“信息孤岛”
2021-10-07 13:14:31来源: 极目新闻

打破数据系统“信息孤岛”,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近日,武汉市政府出台了《武汉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对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应用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有效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应用。

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政务部门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或者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资源,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处置公共事件的需要,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进行临时性调整。

四类公共数据资源应优先开放

《管理办法》明确,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下列公共数据资源:

(一)涉及公共卫生、民生保障、文化教育、气象服务等与公民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

(二)涉及信用服务、商业服务、市场监管等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

(三)涉及生态环境、交通出行、地理空间、地质环境、地下管线等与城市治理密切相关的公共数据资源;

(四)其他需要重点和优先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

不得重复采集公共数据资源

《管理办法》明确,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规范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采集和维护流程。对于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对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直接获取。对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向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提出需求申请。提供部门或者单位收到需求申请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提供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公共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或者单位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由大数据平台直接提供。

关键词: 数据系统 信息孤岛 武汉新政策 大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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