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申请人为吴京,其关联案件为该公司与吴京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由于吴京的明星效应,案件迅速引发公众关注。(据11月18日环球网)

2017年火爆的电影《战狼2》,截至目前仍以56.94亿元的票房,高居中国影史票房总冠军。而说起“战狼”大部分人都会想起吴京,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用“战狼”做公司的名字,未经允许使用吴京肖像做其槟榔产品外包装,想蹭热度赚钱的心真的不要太明显!
擅自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广告宣传获利,毫无疑问是侵权行为。而明明没有请到明星代言,却用各种方式,引导消费者误解明星代言,利用明星的社会知名度卖货,也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能做出这样的事,至少说明商家是知法犯法、缺乏诚信的。而且,这样明目张胆地侵权,手段也相当不高级,卯起劲来就是想钻空子,这样的企业,能有多少精力和心思放在好好做产品上?
有网友说:蹭热度常见,但是这样硬蹭的人,真挺少见的。少见吗?其实不少见。如果上街、进商超看一看,就会发现有很多小商家都会使用明星的肖像做宣传,做广告,但是大量的产品、店铺,并不是该明星代言的。有些是不懂法,缺少版权意识,而有些人就如同“战狼”公司一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怀着侥幸心理,觉得大明星不会跟小公司计较,不会来告,能占点便宜就占点便宜。
所以,吴京告这家公司,不过是以硬气对抗“硬蹭”,堂堂正正,合理合法。本身肖像权就是公民平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明星也是人,而且明星的肖像,确实能产生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战狼”又是一个很特殊的IP,承载着国人内心涌动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被这样滥用,于理于法都不合适。
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的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相当不良的社会影响,公众都希望明星代言的门槛和责任更加清晰,而不是刷完脸拿完钱就走人。《广告法》也明确规定了明星的代言责任,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槟榔产品对人体危害很大,本身是否应该大肆售卖都存在很大争议,做广告更是有诸多限制,就算正经请明星代言,恐怕明星也要好好考虑一下,更何况这样强行蹭演员热度,对于演员来说也存在名誉风险。
也就是说,脸被随便用,要不要追究,还不是一个明星“大度”与否的问题,而是责任归属的问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 “被营销”,如果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又说是冲着你的脸才去买的,那明星情何以堪,消费者又上哪儿维权呢?
所以,明星慎重地对待代言,防止自己的肖像、知名度被滥用,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而对于这样知法犯法,拒不悔改的失信企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是值得支持的做法。而以吴京的知名度,也能警醒很多还抱有侥幸心理的商家,别滥用明星的脸,别蹭不合法的热度,其实,只要产品做得好,没有明星代言一样会有口碑,有市场,但如果产品有问题,强蹭也只会“灰飞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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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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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效应
槟榔产品外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