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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快布局智能网联汽车 新一轮产业变革还须提前完善前瞻性立法保障
2022-03-09 10:53:47来源: 新华日报

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概念不断普及。随着国内不少企业产业布局的深入,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管理等在政策法规上有一些共性问题亟待解决。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佘才高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营运与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系统顶层设计,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及新一轮产业变革提供前瞻性立法保障。

近几年,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呈现加速发展态势,逐步从测试、验证阶段转向多场景示范应用与商业试运营。2021年,我国L2级别智能网联乘用车(以电动新能源车为主)新车市场渗透率接近20%,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在全国多地实现常态化载人载物的测试和示范应用。但在具体落地推进中,一些矛盾点正逐渐凸显。“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新政策及审批新进程与现行法律的部分条款有冲突。”佘才高举例说,2021年7月,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领域拓展至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范围。但公路法第五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等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也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试车。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在“加油门”,但与现行法律规定起冲突时却只能“踩刹车”。“如何让两者相向而行?需要国家层面立法,为智能网联汽车装上法治的‘离合器’。”佘才高表示,国内部分地方先行先试立法的固有缺陷也需更高层面的立法来弥补。去年3月,《深圳市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虽然该草案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等方面有突破,但由于设定的产品准入以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为依据,与汽车产品的全国乃至全球通用性要求之间仍然不兼容。又如,智能网联汽车背后的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与交通安全等管理职权的交叉与空白,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和个人隐私数据等问题,都需要国家立法予以关注,作出前瞻性安排。

针对这些现状和需求,佘才高建议,一方面可支持地方开展“监管沙盒”理念下的政策先导区建设;另一方面从国家层面重点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阶段的法律问题,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为后期实施国家立法或开展地方立法奠定坚实基础。

“‘监管沙盒’通俗点讲就是类似于‘特区政策’。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暂停部分法律适用,比如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以鼓励地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及商用的积极性。”佘才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把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的合法性、车辆所有人的义务、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营运规则以及相关保险要求等都纳入法规中。

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重点在“网联”,这就涉及整个城市系统全方位的规划与建设。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战略秉承“单车智能+网联赋能”技术路线,即通常所说的“聪明的车”+“智慧的路”。“聪明的车既有汽车生产厂家,也有自动驾驶初创企业,秉持市场决定方向,而智慧的路具有基础设施属性,需要政府投入。”佘才高认为,明确政府投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也需要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作出适当安排。

关键词: 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 新一轮产业变革 前瞻性立法保障 智能汽车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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