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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桥致残”带来新思考 景区游乐项目安全保障还须跟上
2022-05-05 13:58:16来源: 南方都市报

日前,一则游客从“网红桥”跌落致残案引发热议。据南都报道,游客因景区“网红桥”项目受伤致残,起诉景区并索赔40万余元。湖南平江法院经审理判定,景区因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等,应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责任,而游客在知悉项目本身存在受伤风险情况下仍自愿参与体验,也应自负40%的民事责任。

各种惊险刺激的游乐项目越来越多,可以站在上面左右摇晃的“网红桥”就是其中一种,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非孤例,这是本案在经由湖南省高院披露、媒体编选报道后引发不少网友热议的原因。而网络对此的讨论多基于司法机关对个案责任比例的分配展开,2021年8月,江苏铜山法院亦曾对同类案件做出判决,尽管所依理据有所差异,但给出的责任分配比例与本案的“四六开”一致。从网络视角出发的朴素认知,可能会因此得出游乐项目侵权纠纷大体如此的判断,显然这并不符合司法对个案做出专业判断的基本逻辑,也并非具体司法想要基于个案说法向公众做出的行为与观念指引。

首先应当看到,围绕类似游乐项目的侵权纠纷,哪怕是再相似的纠纷内容,其在纠纷产生、诉诸司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证据事实都会有差异,而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辨明是非都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做出,不可能有一模一样的照搬套用。比如在平江个案中,涉案景区被指“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游玩时违反其标示的‘网红桥游玩游客须知’进行游玩”,相应地,作为同类案件的江苏铜山判例里,则有相关视听资料证据,以证明景区经营方有人存在“在桥上带动大家一起摇晃”的行为。

由此可知,景区在诉讼期间有做出对游客个人行为的相关辩解,但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下,提出观点却无法让足以佐证其观点的证据呈堂,进而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也在情理之中,更在法理之内。而铜山案例中,游客基于证据的表达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

即便是再微小的民事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必然要面临证据与证据的对垒,而不是简单援引一句民法典条文就可以论定责任。尽管民法典确有规定,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在内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讲,纠纷双方在证据提供上如果有不同表现,个案在责任比例分配上可能会有差异性的结果。作为公共场合、公开活动引发的个案纠纷,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司法介入后辨明是非、厘清责任的关键。

看似责任比例分配最终相同的两桩纠纷,其推导过程、法律适用与证据认定实有颇多差异。何况,在平江案例中,涉案景区对游玩中受伤的游客存在设计宣传与实际运营状况有明显差异、“没有相应的配套救护措施,致使赵某自行下山寻求救治,耽误治疗时机”等情况,这都被认为运营方“在设计、制作、运行‘网红桥’未能尽到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在两则案例中,游客均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性,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自力承担了部分责任,相应地部分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热议“网红桥”致残纠纷,局限于简单的责任分配比例讨论价值有限,司法机关借由个案进行释法说理,在向公众展示司法判断做出的推理与依据,给出社会成员从事具体行为的注意事项、安全警示。同时,具体司法还在向社会诠释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看重,进而指引社会成员在进入诉讼活动前有尽可能完备的证据意识(从收集、保存到出示),以及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普及,这可能是比仅从个案出发的运营方注意义务、消费者风险评估和安全意识提醒要更深一层的社会普遍法治观念。

关键词: 网红桥致残 景区游乐项目安全检查 责任分配比例 游客网红桥跌落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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