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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资深律师经验分享,婚前购房的6点小建议
2023-01-01 12:41:31来源: 王幼柏婚姻律师团

作者:陈鉴豪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副主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前段时间,我结合我自身的购房经历,给大家分享了《婚后购房的8点小建议》,于是,有很多读者私信问我,她们的情况是即将要谈婚论嫁,都希望在结婚前能够备好婚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婚前购房与婚后购房,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所购房屋性质认定不一样。婚前购房,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房,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购房时是需要着重把握购房的时间,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再来购房,都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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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在婚前购房,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情形是,恋爱一方经济卓越,可以单方面买下房产,出资首付或全款;另一种情形是恋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出资比例相同或有所区别。

在上述两种常见的情形中,我给大家提供6点意见,供大家在选购房屋时予以考虑:

1.恋爱一方在婚前单方出资购房,如出资方希望房产为个人财产,则把握两点:一是资金来源;二是产权登记。若自己全款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若自己出资房产首付款,后由单方或双方还贷,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但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也包括婚后单方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2.恋爱一方在婚前单方出资购房,如非出资方希望房产为共同财产,则把握两点:一是产权登记;二是公证赠与。即便恋爱一方没有参与共同出资,如希望房产为共同财产,可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约定各自占有50%产权份额,亦可在签订合同时,在购房合同上载明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再办理公证赠与或单独办理公证赠与。

3.恋爱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需要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如希望房产为共同财产,则建议另一方在转账出资时,需要将款项性质备注为共同购房出资,于此房产才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割时,有可能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结合房屋的使用状况、产权登记状况,而区分比例分割。

4.恋爱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需要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如希望房产为共同财产,且在出资比例各不相同的情况下,仍希望平分占有财产份额,则建议另一方不仅在转账出资时将资金款项备注为共同购房出资,还要收集双方以结婚安家为目的购置房产。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能证明房产为双方以结婚安家为目的,即便是双方出资不均等,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均可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以平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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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恋爱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建议所出资直接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避免一方出资用于首付款方面,另一方出资用于房屋装修款、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等其他方面。否则,出资用于房屋装修款、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该方,在分手或离婚时分割房产,很可能只能分得装修残值及要求返还税费及物业维修基金出资对应的财产权益。

6.若婚前房产涉及到加名,按照司法实践,视为对恋爱另一方的财产赠与,加名行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双方因分手或离婚时分割房产,房产很有可能会由双方各分得50%。

关键词: 共同财产 共同出资 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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