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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本市场最大规模财务造假案公开宣判 三年账本虚增887亿
2021-11-18 15:05:15来源: 南方都市报

11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案公开宣判。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康美药业原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许冬瑾及其他责任人员11人,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在几天前的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布显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一审以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至此,A股史上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落地。根据此前广州中院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书来看,5名独立董事中有4名教授,一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达近十亿元。

五位独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13名高管中,有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上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包括江镇平、李定安承担20%连带责任(折合4.918亿元); 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在这五位独立董事中有四名大学教授,包括李定安(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张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郭崇慧(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张平(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一审判决书显示,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广州中院酌情判今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广州中院的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独立董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具体怎么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范有为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 参与虚假陈述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三) 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被认定为参与虚假陈述的,应与上市公司一同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等人作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虽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但其“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法院认为,“康美药业公司财务造假持续时间长,涉及会计科目众多,金额十分巨大,上述人员不可能不发现端倪”,故上述人员均对此负有过错,最终认定其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责任程度的认定上,亦考虑到上述人员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故酌定了各自的连带赔偿份额。

“判决生效后,这些高管须按照各自的判赔比例对判处康美药业的近24.6亿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范有为律师向记者表示,当他们不履行赔偿义务时,本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对上述人员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并依法划扣、拍卖其财产以实现债权。对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相关人员,还可以采取限高、失信、限制出境等执行惩戒措施。

起底网络爆文 三年账本虚增887亿

回看康美药业的爆雷,要从2018 年10月15日晚开始说起。

当天网上陆续出现关于康美药业财务问题的文章, 矛头指向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 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有自媒体公众号文章指出康美药业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问题, 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随后该消息被多家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广泛转载, 引起激烈反响。康美药业股票在第二天的盘中一度触及跌停。

随后在2018 年12 月底, 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19 年8 月17 日, 康美药业公告称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该告知书显示,康美药业涉嫌在2016年年度、2017年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将近887亿元等问题。随后,一众高管被卷入参与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等事件中。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24 号和 〔2021 〕11 号) 查明, 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 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和耒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属于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和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同时,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 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康美药业、正中珠江等作为被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未予否认,且未提交相反证据。

一纸判书、尘埃落定,康美药业接下来将向5.5万名投资者进行24.59亿元的赔偿。

中国证监会: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示范意义重大

对于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示范意义重大。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关键词: 最大规模 财务造假案 账本虚增 董事长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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