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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盒二维码广告层出不穷 背后问题亟需尽早根治
2022-05-13 11:02:31来源: 东方网

“19元充值100元话费。”前不久,天津市民王先生在收到的快递盒上发现这则二维码广告。他觉得很划算,扫码并按广告指引支付了19元,结果根本没有充值到话费,而是显示其开通了某App会员。王先生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身边的朋友,发现不少人都遇到过快递盒上的二维码陷阱——有的充值后没有得到相应的优惠,有的下载了一堆App也没有获得奖品。(5月4日《中国青年报》)

快递盒上的二维码广告极具诱惑性,“先别拆!扫码领大额现金红包”“别扔!扫码1元抽手机”等夸大性宣传让消费者有试一试的冲动。一方面,基于对快递行业以及其背后的平台和商家等一系列主体的信任,消费者的戒备心就没有那么强,付诸行动成为大概率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电商普遍存在的“好评返点”等优惠政策,也使得快递盒上的广告让消费者格外关注,也非常感兴趣。

不过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贴在快递盒上的二维码广告多为侵权陷阱,“免费领取”之类的宣传无以实现,以此诱导消费者下载相应的APP软件,在通关过程中观看各类广告,部分“流氓软件”还有侵犯消费者隐私之嫌。时下不时暴露出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被交易的工具,显而易见,随意扫取快递盒上的二维码成为一个极大的隐患。

预防快递盒上的骗人二维码广告固然需要消费者保持高度的警惕,做到“不贪图小便宜”的戒备,但更重要的还是加大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的系统性治理,从根源上消除其生存的空间,如此才能真正筑好“防火墙”,实现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从法律上讲,此类“口惠而实不至”的虚假宣传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侵权赔偿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时下的问题在于,对于“有因之主”的侵权索赔尚有难度,快递盒上的二维码广告成了“无因之主”,给消费者实施权利主张带来了更大的困惑和挑战。一个快递盒到消费者手中,涉及到从生产厂家、销售商家、电商平台、快递公司等诸多环节,“谁贴上去”的成了待解之谜,如多位消费者投诉称,被骗后与快递公司交涉,对方称广告不是自己发布的,自己不需要为此负责,也无法为其解决问题。

这些广告究竟是谁贴上去的,是快递公司与广告经营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还是销售商家与广告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或者是其他主体者所实施的行为,无论谁在快递盒上贴上了二维码广告,但都不能成为“无因之主”,否则就很难实行侵权追溯,也不利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在出现侵权问题之后才能“按图索骥”。

是由快递公司负责把好最终防线,还是由商家履行首责,或者由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都需要把各个环节的责任明确下来,如此才能让规矩发挥作用,否则就可能彼此推诿而形成了巨大的责任真空,最终导致商业行业失范,给虚假广告宣传和消费欺诈营造良好的生存空间。对此,不妨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对商家、平台公司和快递公司的具体责任给予明确,尤其是快递公司的末端责任,包括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虚假广告行为的宣传和报告等,并由主管部门在出现侵权纠纷后对广告经营人的违法行为的追溯和处罚。总之,明确了责任主体,厘清了违法侵权的始作俑者,让幕后的责任者显露原形,快递盒上二维码广告才会妇孺不欺。

关键词: 快递盒二维码广告 最新侵权陷阱 快递单广告 第三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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