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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打差评被告侵犯名誉权 平台维权方式就是“捂嘴”吗
2022-01-18 10:25:18来源: 红网

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1月17日 澎湃新闻)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早已成为很多人日常购物的主要方式。同时,为了让网络购物更加透明,评价机制被及时引入,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很好的参照。一样物品好不好,可以先看留言区的评论,再决定是否购买。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一方面,好评区被一些水军挤压,消费者可能会看到很多并不真实的好评;另一方面,“职业差评师”又乘虚而入,挤占一些留言区,让一些卖主“花钱消灾”。

无论全是好评,还是全是差评,都不是正常现象。同样的,“差评有风险”也不是一句戏言。这不,最近2名学生就因为给“差评”时用了不好的词汇而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而这也并非个案。此前,有用户恶意给小米新机差评,也是被判侵权,法院要求其在10日内删除所发的恶意评价,并且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等30000元。这样的现实,是对“恶意差评师”的一种打压,也是对“恶意差评机制”的一种纠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法律再加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该如何审视“差评”事件,一切便不言自明了。

通过相关的解释与判例可知,用真实感受写出的“差评”,是不构成侵权的,这也是对消费者评价权的一种保障。但若超越了底线,用了一些不该用的词汇,那就另当别论了。此次事情中的2名学生,就属于使用了不该使用的词汇。2名学生给“差评”被判侵权,被要求道歉和赔偿,也能带来足够的警示。那便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任何人来说,都不能逞口舌之快,不能夸大其词,不能侮辱歧视,这是底线。这样的要求,对买卖双方都是适用的。

我们在网络上,的确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给出“好差评”,但我们不能随意给出“好差评”,更不能使用侮辱性词汇。因为一旦评价涉嫌侮辱诽谤,给相关的个人或公司带来损害,就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明白了这样的道理,并坚决做到位,对我们构建理性社会而言,无疑是有积极正向价值的。

关键词: 差评 侵犯名誉权 平台维权 起诉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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