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培训费须存入专用存管账户(主题)
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多家单位联合发布实施《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监管细则》明确了预收资金监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费方式等内容,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可以无条件退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预收资金按比例纳入资金存管
《监管细则》明确,培训机构预收培训服务费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签署服务协议,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即时向存管银行传送交易信息。在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
全部预收资金存入银行后,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比例留在存管银行,资金存管比例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结果挂钩,按照A级10%、B级20%、C级30%、D级4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并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新设立的暂未取得评级的培训机构,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资金存管。剩余部分的预收资金需要存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便于培训机构培训活动资金流转。
支取存管资金时,要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果学员不同意支取,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
付费后七日内未培训可无条件退费
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七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如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开展联动监管
《监管细则》出台后,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依规加强对培训机构发行、兑付预付卡及相关培训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依托培训机构“6+4”一体化综合监管机制,对辖区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下一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充分发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的重要作用,加大工作力度,修订完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深入推进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分级评估,加强预收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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