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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数据 规范平台行为
2021-06-04 11:18:47来源: 南方都市报

针对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将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昨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拒绝用户撤回授权等限制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在经过两次审议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其商贸、金融、物流、通信等数据的生产量处于全国前列,同时汇聚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数据催生下的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也正蓬勃发展。但由于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亟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市场化行为,推动数据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条例(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主流数据立法的规定,构建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处理前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目的和方式,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处理个人数据还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

同时,针对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情形,《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自然人撤回同意,数据处理者虽不得继续处理其个人数据,但不影响其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

为加强对敏感个人数据、生物识别数据、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处理这些个人数据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针对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将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普遍应用,让我们享受到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信息茧房”。为规制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在促进新兴数据应用技术发展的同时,尽可能的保护个人数据权益,《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是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拒绝用户撤回授权等最高可罚100万元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基本方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包含个人数据而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

此次立法还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

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惩处手段,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为严厉打击个人数据侵权行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违规处理个人数据或者处理个人数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处理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绝用户撤回授权等限制自然人行使数据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深圳 未成年人 数据 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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