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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速“快递入柜需征得同意”立法 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021-11-23 14:20:55来源: 南方都市报

快递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快递送到快递柜或快递驿站,是快递类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其中重申,“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 。

南都记者注意到,对于快递送货上门相关问题,我国相关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目前,除广州之外,全国多地也在通过立法解决快递不上门的问题。还有条例明确提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将处以罚款。

2020年,“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一事曾引发关于“快递擅自入柜”的讨论。此后,多地邮政管理部门发文指出,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的快递企业,要在投递前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

广州拟立法规范快递业:使用快件箱投递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中多处规定与智能快件箱服务相关。

为满足快递用户的末端服务需要,草案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广场等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分布情况预留安装智能快件箱的公共服务用地,并鼓励建设用于接收和投递快件的末端服务设施。草案还提出,应推动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应当对小区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智能快件箱的建设和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除了要求增加末端服务设施之外,草案也对消费者关注的“快递不上门送货”问题作出了规定。在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方面,草案提出,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此外,草案还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的免费保管期限,超出免费保管期限的,可以按照约定收取费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对于快递送货上门相关问题,我国相关条例已有明确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此外,《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多地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

南都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末端派送成本已经占到物流行业总成本的30%以上,快递公司为压缩成本,降低了派件环节的服务质量。快递员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把快递件送到快递柜或快递驿站,让消费者上门自取的情况多发,成为快递类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南都此前报道,2020年5月,“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一事曾持续引发热议。不少人质疑,快递柜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入柜,很容易让收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超时费。

此事引发争议后,江苏、浙江等地邮政管理部门发文指出,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的快递企业,要在投递前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福建消费者协会还明确指出,未经收件人同意情况就存入快递柜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快递公司自行承担。

“如果是快递员没有征得用户同意,就把快件投到了智能箱,这是一个违法行为”。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杨月新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南都记者注意到,目前,除了广州之外,全国多地也在通过立法解决快递不上门的问题。还有条例明确提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指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3月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快递企业未按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未按收件人电话、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曾有消费者起诉网店商家获得退款

尽管多地已明确快递入柜需经消费者同意,但目前还是有不少快递企业直接将包裹放入快递柜。快递未获同意就“入柜”,若遭遇损失或纠纷,谁来赔偿?

南都记者注意到,“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一事引发热议后,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曾回应称,若寄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放进快递柜,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此前,还曾有消费者因此和网店商家对簿公堂。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消费者李先生在销售生鲜水果的网店“好鲜公司”购入一箱奇异果,包裹被存放至智能快件箱。李先生称快递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将包裹放置智能快件箱,放置后也未告知他。之后,包裹被快递员取出,退回至好鲜公司。李先生认为自己全程被“蒙在鼓里”,将好鲜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好鲜公司退还款项29.8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好鲜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货款27.2元。

法院指出,由于快递公司擅自将生鲜产品投递于智能快件箱,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李先生未收到案涉商品,此风险应由好鲜公司承担。为此,李先生诉请好鲜公司退还货款,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此案法官表示,对于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此类物品被放入智能快件箱,收件人开箱验货的环节就会被跳过,一旦出现产品变质或其他问题,很容易产生退货纠纷。

法官还指出,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包裹投放至智能快件箱且未告知相关信息导致包裹被退回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商家主张权利。商家赔偿后,可以基于其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另行追偿。同时,快递公司也应该通过组织学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方式规范快递员快递服务,充分保障收件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快递入柜 征得同意 智能快件箱服务 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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