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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采砂提供保护“地下执法队”抓捕
2018-05-29 18:50:44来源: 法制日报

图为武汉市中院二审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宣判

垄断控制长江水域内非法采砂作业,利用非法采砂人员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收取保护费,共敲诈勒索计2381船次,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

这伙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黑恶团伙,终究依法受到了惩罚。

今天,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办案法官透露,该案系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

此案于2017年11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洋、黄华宇等13人分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20年至2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刘洋和黄华宇同时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一审宣判后,刘洋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制日报》记者从侦办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了解到此案的详情。

寻衅滋事案幕后藏黑手

2016年3月,按照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汉江资源环境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武汉警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展开集中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过查案为两江航运及生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当月,一起特殊的警情引起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关注。

2016年3月16日18时许,10余人手持砍刀、鱼叉和洋镐把等凶器乘坐一只拖轮窜至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江中“维修一号”船上,对船上物品及设备疯狂打砸,采砂船上的两名船员受伤。在逃避追打过程中,“维修一号”一名船员还被逼跳入江中。

案件发生时,对长江中采砂船行为明确定性的“两高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盗采江砂尚未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些采砂船甘冒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在长江中非法采砂。这伙实施打砸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向长江中非法采砂船主索要高额“保护费”。

办案民警透露,该团伙根据采砂船的大小及利润列出2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收费标准;哪条采砂船不交足费用,他们就组织团伙的骨干及马仔对其威胁、恐吓及打砸。

虽然采砂船船主极不甘心被敲诈,但因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报警有所顾忌,不得已选择了沉默。

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侦大队意识到,“3·16”案件只露出了冰山一角。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深度经营。

专案组民警先后赴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及湖北黄冈、洪湖、浠水等市县广泛收集证据,参与打砸的团伙成员及其幕后黑手逐渐浮现出来。

团伙聚餐时束手就擒

明确“3·16”作案成员后,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调集40余名警力对该团伙经常出没的区域展开布控,寻找合适抓捕时机。

2016年4月25日8时许,布控在团伙成员曹辉暂住地、青山区钢花街一小区门口的民警发现,当日,曹辉骑着电动车直奔一菜市场而去。

1个小时后,拎着很多菜的曹辉与团伙头目黄华宇的司机碰了头。司机将曹辉手中的菜接过并放到车上,径直向另一小区开去。车拐进一个小巷子后,在一栋楼房边停下,这栋楼的一楼是一家置业公司。半小时后,曹辉也骑着电动车跟了上来。

民警敏感意识到,这一地点很可能是团伙成员聚集的窝点,遂按兵不动,等待时机。他们摸清公司周围环境,悄悄增加警力,将其团团包围。

11时30分许,团伙成员陆续从各处赶至“总部”聚餐。

当团伙成员吃得正酣,民警突然出现,包括刘洋、黄华宇两名头目在内的20余人束手就擒。

“地下执法者”均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为控制、垄断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利益,被告人刘洋、黄华宇合谋商定,由刘洋总负责,黄华宇负责财务并介绍、招募人员查船、驱逐未经其同意的非法采砂船只,逐步形成以刘、黄为首,被告人张轩、曹辉等6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琳、左栋等8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办案民警透露,通过警情梳理和调查走访,警方确认刘洋团伙自2015年以来先后在青山水域(即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作案41起,其中寻衅滋事案两起,敲诈勒索案39起。

法院查明,刘洋团伙长期以来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控制长江水域地下采砂行业牟取暴利,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逃避打击、流窜作案。

为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洋和黄华宇对成员规定了“组织纪律”,按月发放工资,集中由组织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还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报销医药费、安抚慰问组织成员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

法院审理查明,以刘洋、黄华宇为首的涉黑团伙共向2381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

“同时,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经济保障。”办案法官透露。

法院审理还查明,为确立组织强势地位、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刘洋团伙还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打砸、滋扰、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内非法采砂施加影响,逐步树立淫威,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导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经审理,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综合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被告人刘洋、黄华宇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均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均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对张轩等14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关键词: 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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