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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男孩殴打班主任 目前已被警察拘留
2020-08-26 13:38:04来源: 石家庄普法

近日,一段学生手持砖头猛砸老师头部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事发四川眉山仁寿县城北实验初中。

监控视频显示,10月24日12时21分左右,一名男性老师进入教室,一名男生紧随其后,趁老师不备,使用疑似砖头的物件,在近10秒内,从背后击打老师头部9次,致这名老师倒地不起。

其他学生准备扶起老师,而打人学生还想冲上来继续施暴,被拦住拉开。

之后,有学生拨打120,老师被送进ICU。

10月25日,当地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中学生颜某(男,15岁)因对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内用砖头将老师黄某头部打伤。

据该校老师透露,颜某曾在校内骑自行车违反校规,遭到班主任黄老师批评后心生不满。目前,黄老师正在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颜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犯什么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已满75岁的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关键词: 15岁男孩 班主任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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