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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顶风“电鱼”被逮个正着 非法捕捞必须从重处理
2021-06-04 11:04:27来源: 四川新闻网

2021年4月16日晚,资阳市雁江区男子吴某某用电击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现场查获,并称禁渔前不可能很快逮到这么多鱼。面对犯罪事实,男子还幻想着拿钱“保”平安,请民警放他一马。目前,吴某某已被雁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月2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宝台派出所民警再次到宝台镇指书庙村,定点宣传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相关政策。

“前期,虽然我们多次来宣讲过,但仍然有极个别的村民顶风作案,于是我们专门上门组织附近村民再一次学习国家政策,并用大家身边的案例来警示,防止有人再触犯法律。”宝台派出所教导员陈锋告诉记者,“我们觉得把法律讲清了,把危害讲透了,大家也就不愿有侥幸心理了,这也是对村民们事实上的一种保护。”

原来,4月16日深夜22时30分许,宝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宝台镇指书庙村黄古桥河边有人用电烧鱼。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桥下的河道里果然有灯光闪烁,灯光中隐约见一男子。

面对民警的询问,该男支支吾吾地不敢正面回答,只说逮鱼。民警又询问他村社没有宣传非法捕鱼是违法犯罪么?该男子支支吾吾地答不上来。

在民警强硬的要求该男才上岸。走近后,民警发现该男子头戴一个照明灯,背着专用蓄电池和升压器,手上拿着两根电鱼长杆和一根鱼舀子,腰上还绑一个塑料桶,桶里装着大大小小的渔获。

由于其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依法扣押了电鱼用具,并将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眼看人赃俱获,男子有些慌了,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香烟递给出警民警。民警当即予以拒绝。

回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当晚其非法捕捞的渔获进行了清点,翘嘴红鲌13条,重511.75克;白条鱼10条,重90.8克;鲤鱼2条,重1059.26克;鲶鱼3条,重305.06克;鲫鱼14条,重781.5克,而且经过电击,桶内的野生鱼类无论大小均已死亡。

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对自己当晚到清水河中,用电击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吴某某称这些非法捕捞的渔获是其下水还不到半个小时结果。他甚至承认,禁渔前不可能很快逮到这么多鱼。

在面对民警严肃批评和教育时,吴某某仍然幻想着一丝侥幸,声称自己愿意拿钱“保”平安,请民警放他一马。被民警严肃拒绝。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被雁江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犯罪嫌疑人虽然被抓获,作案工具也被收缴。但宝台派出所为确保震慑效果,严格执行事中监管,再次主动到出现违法犯罪的重点村社上门宣讲,尽力让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法律宣讲覆盖到每一位村民。

记者在宣讲会现场看到,村民纷纷表示,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禁捕退捕,以后即使要去,也要一人一杆休闲钓鱼,不去搞断子孙后代福泽的事情。

民警表示,长江禁渔是国之大计,生态保护关乎千秋万代,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政策。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雁江公安将认真践行教育整顿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零容忍”态度对该类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保护事关子孙后代的长江生态环境。

延伸阅读:

01 长江流域何时开始“十年禁渔”?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02 长江流域有哪些区域禁渔?

“一江两湖七河”。“一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两湖”即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七河”指七个重要支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和四川境内的干流江段,以及各省份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03 哪些捕捞行为和捕捞渔具被禁止?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04 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键词: 电鱼 非法捕捞 十年禁渔 逮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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