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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有风险 当心触犯“诽谤罪”
2021-06-29 11:20:18来源: 中工网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陶某各项损失共计61860.12元。判决书生效后,丁某未履行义务,陶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

5月25日,法院执行干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共同协商处理此案,丁某的女儿丁某某陪同父亲来到法院。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按了手印。但此时,在一旁的丁某某对执行调解协商结果心怀不满,用手机偷偷拍下执行笔录。

离开法院后,丁某某将笔录照片配上大段谩骂陶某的粗俗文字,发布到其微信朋友圈,造成恶劣影响。接报后,法院执行局经过核实,立即通知丁某某到执行局,对她的行为给予了严肃批评教育。丁某某及时将所发内容删除,请求执行法官给其悔过的机会。考虑到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态度诚恳,法院决定对丁某某处以书面检讨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释法

朋友圈里骂人并不是关起门来的“私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界限,反映诉求时,应通过正当途径、合理方式、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逞一时之快、肆意妄为,挑战法律权威和尊严,最终只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等行为是诽谤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关键词: 朋友圈 发布内容 侮辱诽谤 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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