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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减少医患矛盾
2021-06-29 13:54:30来源: 南方都市报

深圳拟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昨日召开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

扩大多点执业人员范围

201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条例经过四年多的实践,部分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医疗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在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机构(公立与非公立、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医患双方权益保护等13个方面做了大胆突破,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旨在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深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推动深圳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通过创新、变通规定,积极完善医疗机构登记制度。改变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有5年、15年的规定,将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变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校验期统一调整为1年,且如果被依法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下一次校验期改为六个月。

条例通过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权利义务、执业等内容进行规定,规范医疗卫生人员管理。变通《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允许取得临床和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可以申请注册临床和中医两个执业类别。

另外扩大多点执业人员范围。在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的基础上,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向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后,可以在其主要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并规定了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特殊情形。

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条例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建立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

另外,条例落实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就创新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等作出相关规定。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特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促进跨境医疗卫生人员来深执业。允许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并赋予与内地医师相同的申请注册多个执业类别和增加注册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权利。

通过加强对医疗秩序的维护,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关键词: 深圳 生前预嘱制度 医患矛盾 医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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