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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诈捐时有发生 爱心捐款不该成为博名声的工具
2021-10-12 09:57:18来源: 红网

艺人诈捐经常引起网络热议,质疑某些企业诈捐的话题也曾登上热搜。前段时间,某说唱歌手捐款100元,却说自己捐了1.8万,并把回单改成1.8万发微博。但是很快就有网友发现图片是修过的,该歌手也承认造假,并承认实际捐款100元。此次捐款造假事件影响恶劣,歌手也退出了正在录制中的综艺节目。慈善不应成为企业和艺人炒作的手段,而作为普通群众也应该知道,诈捐行为不仅违法,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犯罪。(10月10日 《法制日报》)

某说唱歌手捐款100元,竟然谎称自己捐了1.8万,这无疑是一种“诈捐”行为。其因此退出演艺界,显然是道德上的惩戒。而“诈捐”行为不仅违法,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犯罪。笔者认为,捐一百说捐一万,爱心岂容“掺水”?艺人等“诈捐”不能不了了之,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捐款献爱心,重在心意,不在数额多少,量力而行即可。具体捐多少钱,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别人无权干涉或逼捐。某说唱歌手捐款100元,虽然按照其艺人身份,给人感觉有点少,拿不出手,但实事求是地晒出来,毕竟是一份爱心,相信众人也不会嘲笑。或许,该说唱歌手想“以小搏大”,既想捐款少,又想脸上“有光”,捐款100元竟修改回单谎称捐了1.8万。如此“诈捐”当然经不住调查,很快就“穿帮”露馅了,反而自取其辱,其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严重受损,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其实,类似“诈捐”并非个案。“诺而少捐”“诺而不捐”不仅涉及到名人等公众人物,还涉及了拥有巨大财富的企业阶层。少数企业和艺人背离社会诚信和公共道德伦理,用“空头支票”骗取社会声誉,赢得公众形象,实质上是一种赤裸裸的欺诈行为。面对这样的“诈捐”,结果大都不了了之,“诈捐”的企业或艺人在败露后,除了受到公众的谴责外,没有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此现象,对“诈捐”的惩戒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就很难遏制“诈捐”行为,导致其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因此,明星们在公开场合承诺捐款,甚至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明星们履行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的财产。某说唱歌手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捐了1.8万,等于是在公众场合的一种承诺,其仅捐100元而“诈捐”,接受捐赠等有关部门当然可以依法追回其“少捐”的部分。对“诺而少捐”“诺而不捐”追究法律责任,让其最终捐款如数“到位”,便可打消一些企业和艺人的侥幸心理,“诈捐”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此外,还有一种“诈捐”,是冒充慈善机构、公益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捐款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这种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让骗子受到法律制裁。总之,爱心不容“掺水”,任何利用爱心图谋不轨的行为,到头来都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捐赠者当思之。

关键词: 艺人诈捐 说唱歌手 奉献爱心 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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