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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再次出现 老人低价卖房起诉后被判退回
2022-02-22 13:50:58来源: 南方都市报

因认为自己陷入“以房养老”骗局,北京海淀居民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但刘先生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2月2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通报:经审理,判决支持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没看到合同内容就签了字

据法院介绍,原告陈先生诉称,彩虹公司人员向其推荐了一个养老项目,由陈先生用其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彩虹公司支付陈先生200万元利息,且陈先生可以去彩虹公司的养老院养老。合同期满后,房本也会返还,合同期内不影响陈先生在房产内继续居住。

陈先生认为该项目很不错,遂与彩虹公司签订养老合同,并在其居住的房屋上办理抵押,收了200万元。后彩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陈先生,告知其因要变更抵押权人,需重新签订合同,陈先生便与彩虹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陈先生年事已高,且对彩虹公司过于信任,在没有看到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字,后才发现签订的是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表示,其并没有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过户手续均是彩虹公司员工代办,房款也未实际给付,故其与刘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应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被告刘先生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认为,买卖合同为双方本人签署,是陈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购房手续材料齐全,已完成过户手续。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刘先生已合法取得房屋,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交易过程与正常房屋买卖大相径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

法院认为,第一,从房屋买卖交易的行为性质和习惯来看,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交易价格非常高,对买卖双方均具有重大利益影响,双方应对交易持谨慎态度。但本案中刘先生无法就实际交易时的房源信息获取、磋商洽谈、现场看房等必备的签约前置流程进行举证说明,且房屋成交价明显低于同类型房屋的正常市场价。房款到陈先生账户后,仅半小时又被他人以陈先生代理人的身份支取。除此之外,陈先生至今仍未向刘先生履行交房义务,但刘先生对此未积极予以主张。可见,交易过程与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大相径庭。

其次,从陈先生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在签约前以及签约后,与彩虹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之间所发生的事务关联点,均为抵押的相关事宜,未曾有过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

综上,法官认为本案中陈先生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但该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合意,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因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后果应比照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即自始无效。现刘先生虽依据合同已完成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但在该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将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刘先生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应将房屋权属回转过户至陈先生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刘先生协助陈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陈先生名下。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关键词: 以房养老骗局 房屋买卖流程 老人低价卖房 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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