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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暴力司法解释”建议引来网友关注 能否消灭网暴者的嚣张气焰
2022-03-07 13:33:51来源: 南方都市报

社死、网络审判、网络暴力……相信许多人对这些词汇不会陌生。今年两会,一些人大代表尤其关注网络的有关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拟提交建议,应尽量避免过早过度宣传未办结的刑事案件,以避免“未审先判”等舆论审判行为。全国人大代表李东生提出,建议完善网络暴力的司法解释,针对打击网络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加大网暴事件中施暴者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提起公诉。

互联网时代,社交账号成了网民的分身,网络平台虽然还不是元宇宙的样子,但网络对社会生活、日常生活的影响早已变得巨大。它不再是远方的谩骂嘲弄,而是会切实影响邻居、同学、朋友、同事和家庭,某些标签一旦贴上,要想揭下,难。而对于未审结刑案,网络法庭的负面影响更深远。“未经法院宣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不仅是一条法谚,更是刑事诉讼法写明的条文,其不仅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维护,更是对依法保障人权的重申。

“网络判案,死刑起步”,这不是玩笑,而是某些事件中的现实状况,即便事后经法院审理,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是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但社会性死亡的“网络死刑”已经立即执行。事实上,就在两会召开之前,最高检以“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如检例第137号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因遭受诽谤,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说,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对网络暴力、网络审判相关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加强惩治力度很有必要。当前,根据刑法,侮辱诽谤类侵害人格权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鉴于取快递被造谣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同时最高检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一些特殊类型的网络侵害和程序转换问题得以明确。该案的指导意义是: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权,如果破坏公序良俗和公众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的,应当认定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这是针对网络侵害很有意义的开始,需要关注的是,从网络暴力上升至网络侵害可能是模糊的,它的行为边界、行为类型或许有必要得到一定完善。另外,网络暴力与合理批评也需要区分开来。

在冬残奥会开幕式上,盲人火炬手在点燃火炬的过程中引来全场高喊“加油”,之后一位网友如此评论:他虽然看不到光,却为我们点亮了夜空。真希望网络空间能像这样,多些善意,多些理性。期待通过两会,有关网络方面的法治工作,能够议出实效。

关键词: 完善网络暴力司法解释 强化网暴惩治力度 网络审判立法 网络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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