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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应聘总经理助理必须承诺不结婚生娃 女员工权益保护还须升级
2022-03-08 09:21:06来源: 红网

有未婚女性求职者想应聘总经理助理岗位,但HR以岗位稳定性为由表示不考虑未婚未育的单身女青年,除非女性求职者保证在合同期内不结婚、不生娃。“这肯定不合法!”宁波一位劳动仲裁员表示: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3月7日 《宁波晚报》)

“合同期内不结婚”“合同期内不生娃”,这样的霸王条款合同在现实中并不是个例。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就可见一斑。问题是,每一次出现如此奇葩合同的时候,都只能等待“忍无可忍”了,才有了“无需再忍”的举报,而举报之后才有监管部门去查处。面对这种侵犯“她权益”的做法,必须“零容忍”。

为了维护女性的权益,我们的法律也在不断健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涉及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是众多的,这从政策的层面、法律的层面维护了女性的利益和权益。但是,为何在这些维护“她权益”的制度面前、法律面前,依然有人“偏向虎山行”?说到底是制度和法律做到了“纸面威严”却没有“落地生根”导致的。法律的根系扎不下去,则侵害“她权益”的现象就犹如刺痛社会的一根针。

就拿“合同期内不结婚”“合同期内不生娃”这样的企业“家法”来说,根本不需要翻阅有关法律法规,就知道是错误的做法。而事实上一些企业却敢于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固定下来,何尝不是嚣张使然?明明是违法的却敢于违法,明明是没有道理的却敢于不讲道理,这种霸气和底气是我们的执法骄纵的结果。当然,对于女性朋友而言,面对不合理的合同,面对已然违法的合同,也需要有说不的勇气,毕竟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忍气吞声”而需要“义愤填膺”,只有大家都较真了,霸王合同也就不敢嚣张了。

而且,眼下是倡导生育的时代,这种“合同期内不结婚”的“家规”岂能凌驾于“国法”之上?如此企业和法律法规唱对台戏,显然是缺乏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的企业越多,越不利于构建“生育美好时代”。

除了“合同期内不结婚”之类的问题,还有诸如 “痛经假”“保胎假”落实不力的问题。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而事实上,享受这一政策的女性并不多。比如,哺乳期允许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育儿时间,结果不少单位却批评“回家哺乳孩子的妈妈”没有好好工作,甚至强制她们加班加点劳动,这些乱象都亟待解决。

维护“她权益”需要“法力量”,面对“合同期内不生娃”类的“潜规则”,需要严厉打击。“她美好”社会才能“更美好”,我们需要构建婚育生娃的友善社会,而不能让“她权益”变成了“她忧伤”。

关键词: 总经理助理不能结婚生娃 女员工权益保护 限制女职工生育 签合同承诺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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