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资本网 > 资讯 > 民生 > 正文
广州推进非居住存量房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22-05-16 08:58:40来源: 南方都市报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供给量,广州将推进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改建项目应符合权属清晰、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等工作原则,项目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非居住存量房

原则上不得改建

相较早期广州市2019年-2021年间开展商业、商务办公等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赁住房工作,此次允许改造的房屋类型进一步扩大。

《征求意见稿》指出,该通知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几类情形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广州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的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定。

而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该通知实施前已实施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按照该通知完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手续。

改建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

应设公共活动区

广州此次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需遵循以下七大原则:权属清晰、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要求,改建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

改建项目的房屋结构应当安全牢固。申请人及设计单位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涉及拆改房屋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

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与要求。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类建筑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类或旅馆类建筑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相关标准。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广州市相关要求。

受条件限制,改建项目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由市住建局会同各区住建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符合环保、卫生、水务部门的专业要求。

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不含 5000 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此外,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改建后房源需上传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台

此次申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流程如何?《征求意见稿》指出,首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改建项目的申请资料。承租人申请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后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认定书办理各种手续后办理施工许可。

值得关注的是,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需要上传到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项目的运营、管理执行广州市对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并且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改建项目经注销或撤销项目认定书后未按期退出的,以及涉及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关键词: 保障性租赁住房 房地产市场 广州新政策 施工许可证

相关新闻
专题新闻
  • 河南最大扶贫搬迁社区飘起幸福“年味儿”
  • 虽说万物皆可盘 但盘得住时光的才是王牌
  • 霍尔果斯:冯小刚等明星资本大撤离
  • 开心麻花电影频出
  • 男频IP为何“武不动乾坤,斗不破苍穹”
  • 《铁血战士》北美市场票房跳水 又玩坏一个大IP?

京ICP备2021034106号-51

Copyright © 2011-2020  资本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网站:55 16 53 8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