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其中修改14件、废止4件。
全面清理212件省级法规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清理,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这次对现行有效的212件省级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
此次清理和修改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全面对标对表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二是聚焦破解制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三是统筹考虑“放权不彻底”和“监管不到位”,积极稳妥处理两者关系,四是统筹立改废释,对相关法规分类予以集中修改、废止、适时全面修订或者启动新的立法项目。
据介绍,此次法规清理重点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制度供给,清理中发现部分法规内容虽然不涉及优化营商环境,但由于相关上位法已经作了修改,这部分法规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湖北省实际。下一步,省人大将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及时将相关法规项目纳入立法修法计划,予以全面修订。
修改14件省级法规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该决定共涉及18件省级法规,其中修改14件、废止4件。
法规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落实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优化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发挥市场作用,尊重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和缔约自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
在《湖北省邮政条例》中取消了有关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在《湖北省邮政条例》中将用户举报、投诉的办理时限予以压缩,在《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不再要求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生产企业强制制定企业标准。
废止4件省级法规
据介绍,除了集中修改了14条法规,省人大常委会统筹立改废释,还废止了4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规被废止,主要是因为立法理念和主要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不能适应湖北实际,有的调整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被其他法律法规所替代,有的制度设计明显滞后,不符合湖北省“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据此,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4件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已实施14年,该行业目前已高度市场化,相关行业规则已经十分成熟,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上位法对相关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已有相关规定,该条例已经不再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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