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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去年十大知产案件 互联网产业成案件“高发区”
2022-04-24 14:31:30来源: 南方都市报

4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互联网行业成为2021年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发地带”。

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共接收相关案件66148件,同比增长 6.64%,其中更涌现了多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新类型纠纷,网络直播、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方面新类型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以最高法同日发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为参照,其中就有不少案件涉及互联网产业。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案件中,济宁罗盒公司曾在海外托管平台上传的一段程序初始源代码,并据此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二年,该公司调查发现市面上四款美颜相机软件适用了高度相似的代码。之后济宁罗盒公司以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最终侵权者需赔偿50万元。

另一案则是曾引发公众热议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2021年1月,因拥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字幕组创始人梁永平因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被抓获。法院经审理判决主犯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刷好评、刷流量曾一度成为2021年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热点事件。大众点评平台运营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此将一家刷量公司告上法庭。后者通过微信公众号与部分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组织人员在多个微信群,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刷单点赞。前述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平台数据失实,被告需赔偿30万元。

此外,南都记者发现,这次公开的十大知产案件尤为突出对实业成果的保护,所涉行业包括日用品、农业、化工、机械产业等。部分还涉及对海外商家的商标权益的维护,比如“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了包含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国利佳薄荷水)等在内的19家公司。最高院经审理认为,法国利佳制药厂对“双飞人”的使用在先,双飞人公司有恶意申请注册嫌疑,随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惠氏”商标纠纷则发生在上海、广州两家惠氏公司之间。上海惠氏经许可在中国使用该商标,广州惠氏却以抢注、受让等方式获得巨大利益,并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法院依法判决广州惠氏三倍适用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

附: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法国利佳中国经销商等侵害“双飞人”商标权案

双飞人制药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国利佳薄荷水的进口商)、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法国利佳薄荷水在广东的总经销商)等药店或医药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被诉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

随后,广州赖特斯公司提起上诉。经法院查明,赖特斯公司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报纸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双飞人制药有限公司明知这一事实,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王龙集团侵害“香兰素”技术秘密纠纷案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龙集团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再次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而设立的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王龙集团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定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

三、浙江台州路桥区“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

2018年9月27日,台州市路桥区15家驾培单位签订了《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协议各方共同出资组建联营公司,负责对路桥区范围内的驾培行业统一收费、管理及分配。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营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自律公约》中固定价格、限制商品产销量、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

吉利公司等随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最高法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四、江苏水稻新品种“金粳818”侵权案

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未经金地公司许可,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寻找“金粳818”水稻种子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致,责令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五、江苏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

“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周勤,以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为由,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后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法院已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的情况下,未告知法院将证据擅自转移导致证据灭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致,认为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另外因其擅自转移并导致证据灭失,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

2018年12月,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按照其侵权获利的三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5万元。一审二审判决一致,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其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建安区电视台制作、播出该节目,腾讯公司对该节目视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一审、二审判决一致。

八、涉开源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2016年7月7日,济宁罗盒公司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VirtualApp的初始源代码,并在第二年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任何人如需将涉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2018年9月,罗盒公司调查发现名为“点心桌面”的软件使用了与VirtualApp V1.0高度相似性的代码。

之后罗盒公司以广州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令玩友公司等停止被诉侵害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九、青岛汉涛公司“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平台经营者,青岛简易公司通过对“大众点评”平台上特定商户刷单、点赞等手段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汉涛公司认为简易付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简易付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汉涛公司“刷单炒信”造成“大众点评”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简易付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十、“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1年1月,拥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的“人人影视字幕组”及其相关客户端,其创始人梁永平因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关键词: 十大知产案件 互联网产业知识侵权 横向垄断协议 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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