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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0-09-14 14:03:31来源: 金融界网站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将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豁免适用范围由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大至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

起草背景

近年来,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模式创新迭出且日趋复杂,为持续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本所陆续发布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以下简称《2号备忘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以下简称《6号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以下简称《11号备忘录》),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等各板块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备忘录等,构建较为全面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规范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本次起草《交易指引》的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优化完善规则体系。2019年以来,本所全面启动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适应性评估与修订工作,致力于构建结构层次清晰、适应创新发展的规则体系。本次起草《交易指引》是优化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系列工作部署,通过系统梳理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把规范领域相似的规定予以分类整合,解决规则体系分散、监管要求不一等问题,做规则“瘦身”,提高规则便利性与统一性。

二是着力降低市场主体负担。本次《交易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兼顾执行成本与效率,善于做“减法”,将原有部分不符合现行监管需要、过于增加上市公司负担等规定予以优化,着力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交易与关联交易形式较为复杂,原有部分规则可能仅作原则规定,无法全面覆盖预计出现的各种情形。本次《交易指引》对市场关注多、呼声高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梳理分析,优化完善相关规则,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致力提升规则适用效能。

主要内容

《交易指引》共五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资产评估以及附则等章节。“总则”部分共四条,包括立规宗旨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制度、合法合规要求等;“一般规定”部分共九条,主要明确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标准、审议关注点、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要求、少数股权交易豁免、关联交易审议豁免、高溢价购买资产特别规定、新增关联人交易事项、资金占用解决期限、保荐人职责等具体要求;“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部分共三十条,重点阐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融资类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和放弃权利等方面的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资产评估”部分共八条,涵盖资产评估基本披露内容、特别交易事项核查和披露要求、期后事项披露、风险揭示等;“附则”部分共三条,包括监督管理、规则解释权、实施安排和废止规则等。

主要变化

相较于前期规则,本次《交易指引》主要变化如下:

(一)完善规则体系,做规则“瘦身”,提高使用便利

第一,优化规则体系结构。以原《2号备忘录》为主干,一方面,整合纳入原《6号备忘录》《11号备忘录》有关资产评估与土地竞拍、各板块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备忘录等与交易相关的主要条款;

另一方面,将原《2号备忘录》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证券投资等主要规定调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应章节;再者,将部分程序性、格式性规定下移至现有或新增的公告格式。通过把规范领域相似的规定予以分类整合,优化规则体系,提高使用便利。

第二,删减交叉重叠规定。精简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已有相关规定的条款,如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适用标准、保荐人相关履职规定等。删除仅为释义、阐述、原则或声明但无实质监管要求的部分条款。

第三,整合统一监管要求。简化放弃权利事项的适用标准,明确计算原则并统一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整合原《6号备忘录》关于资产评估事项总则和程序性要求的规定等。

(二)调研市场实践,做规则“减法”,降低市场负担

第一,简化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相关要求。明确高溢价购买资产的判断标准,即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简化交易标的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情形的监管要求。取消盈利预测报告强制要求,明确未提供盈利补偿即解释的原则。

第二,豁免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的审计或评估要求。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豁免审计或评估。

第三,增加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豁免审计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如因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申请豁免。

第四,适当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上市公司因购买资产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能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为剥离亏损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原因出售资产导致交易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能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资金占用解决期限放宽至“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

第五,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豁免适用范围。将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豁免适用范围由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大至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可免于适用相关规定。

第六,取消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部分限制性规定。取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相关要求,仅保留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规定。

第七,删减资产评估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仅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增减值或价格差异超过100%且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发表意见,不再保留原《6号备忘录》有关致歉和年报披露等规定。

(三)明晰监管标准,做规则“尺度”,提升适用效能

第一,明确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原则上仍应当适用审计或评估的规定。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披露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第二,明确新增关联人存续交易豁免适用要求。因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不视为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明确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相关规定。采用买断式委托方式的,适用购买、销售产品或商品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

第四,明确放弃权利事项的适用标准。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以交易标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

第五,明确交易监管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与现场检查的联合监管,明确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违反本指引规定,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等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总体而言,此次《交易指引》的制定得到有关各方的积极肯定,认为该指引优化监管规则体系,整合简化监管要求,提高了规则的适用性、针对性,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规范交易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时,上市公司提出了45条有效意见和建议,本所对各项反馈意见逐条分析、深入研究,部分予以采纳。反馈意见吸收采纳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累计披露原则的建议有上市公司提出,累计披露情形下可以仅简要说明前期未披露事项,无需单独公告。本所采纳建议,并明确上市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要求的建议有上市公司提出,上市公司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需明确。本所采纳建议,并参照本指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明确应当披露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关于关联存贷款审议程序的建议有上市公司提出,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后,可不再就未来12个月内的存贷款等金融服务预计履行审议程序。本所采纳建议,并明确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财务公司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可免于就年度预计再次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财务公司不存在风险情形等事项予以充分说明。

(四)关于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豁免适用范围的建议有上市公司提出,上市公司因发股、发债等聘请财务顾问,因股权激励等事项聘请业务咨询机构等可以豁免适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相关规定。本所采纳建议,并增加了相关豁免规定。

(五)暂未采纳的建议及考虑此外,对部分上市公司提出的高溢价出售不适用资产评估特别规定、仅子公司以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可豁免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相关规定、放宽新增关联人存续关联担保审议要求等建议,考虑到与现有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充分揭示风险需要等,本次《交易指引》未予采纳。对部分上市公司提出的明确提供担保计算口径、证券投资进展披露要求等建议,考虑到超出本指引规定范畴、涉及上位规则需进一步明确等,本次《交易指引》未予吸收。

关键词: 深交所 交易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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