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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帮助不孕不育家庭实现了儿女梦想,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问题。比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时,受害人子女还处于试管婴儿体外胚胎时期,待试管婴儿出生后是否可向侵权人索赔抚养费?近期三门峡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索赔抚养费案,并于4月18日进行了公开宣判。本案是在试管婴儿技术快速背景下发生的有关胚胎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化名)与韩某(化名)登记结婚后,在2020年4月到某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2020年6月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
然而,2020年7月,丈夫张某在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胚胎尚未移植到妻子韩某体内。
经过诉讼,法院判令某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韩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剖宫产下新生儿,取名张晓晓(化名)。日前,张晓晓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导致父亲工亡的公司支付其抚养费至十八岁。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晓晓是否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针对此争议,法院认为,经过受精胚胎移植是张某、韩某夫妇商定事项,具有确定性,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的强烈期许并且已确定将要移植,虽然其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能够给人类带来更美好生活的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因此法院认定小张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判令三家公司分别赔偿小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人工辅助技术条件下的胚胎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甚至此类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都没有相关规定。本案本质上,是民间所称的遗腹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当时胚胎不在妈妈肚子里,但这不影响事情的性质,现在孩子出生,应当按照正常出生的婴儿对待。
父亲遭受事故侵害死亡,对母亲继续移植双方受精胚胎所生子女给予权利救济,是对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给予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是对一个出生即无父爱的孩子的必要的补偿。将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往前延伸至胚胎状态,符合儿童利益最大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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