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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着急开车轧伤乘客脚 保险司机必须赔付
2021-08-17 08:15:01来源: 极目新闻

乘客一只脚刚踏上车,另一只脚还在车外,出租车司机着急启动车辆酿成事故。保险公司称,车辆只买了“商业三者险”,没买“车上人员险”,乘客属于“车上人员”,因此公司不予赔付。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乘客还没进入车内,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伤者5万余元。

2019年2月16日晚11时许,市民梁某在江岸区解放大道搭乘出租车。上车时,梁某左脚刚跨进车内,司机启动车辆,导致梁某右脚被车轮轧伤。事后,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交通大队认定,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梁某无责。

同年8月,梁某出院后将司机刘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江岸区法院。案件审理中,被告方均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刘某和出租车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买了相关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只买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购买“车上人员险”,根据事故发生经过,梁某是在上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车上人员”如何认定?承办法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在事故发生当时,当事人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判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发生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为依据。

法官表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梁某一只脚刚踏上出租车,另一只脚还在地面,身体的绝大部分及重心还在车外,因保险车辆启动导致其仍在车外地面上的右脚被轧伤,不能认定事故发生时梁某已在车上,其完全符合“第三者”的特征。保险公司将正在上下车人员直接与“车上人员”画等号,将仅有一只脚放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认定为“车上人员”,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已经超出了公众对“车上人员”的理解范围,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伤者的立法本意。

庭审中,法官认定,梁某不符合“车上人员”,应为“车外第三者”,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付对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某5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出租车司机 乘客 意外受伤 商业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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