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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和休年假只能二选一 企业违法行为不该有
2022-01-29 08:24:32来源: 东方网

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结果企业被员工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企业返还员工的“年终奖励”。(1月25日九派新闻)

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企业输了官司,该!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确实,单位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的准则,但是很多网友反而表示,虽然企业的做法不对,但企业也可能因此取消带薪年假,员工反而更吃亏。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但事实上,至今还有不少企业不实行带薪年假,而且好像也没受到任何处罚。如果实行了带薪年假的企业因为操作不规范而可能带来风险,没实行带薪年假的企业却没有任何风险,这显然不利于推进带薪年假的落实。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给用人单位设置了“特殊情况”。《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一些企业因此找到了不实行带薪年假的理由。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如今十几年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刺激消费显得特别重要。同时国家还要满足人民群众更美好需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或许到了完善的时候了。

至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不能仍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待遇的积极性、主动性。各地监管部门要通过对当地企业逐一摸底、约谈,给没有实行带薪年假制度的企业一个时间表,倒逼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没有任何理由不执行带薪年假制度。拒不执行的,要坚决给予处罚。只有这样,企业才不敢再在带薪年假与奖励上和员工斗智斗勇。

关键词: 年终奖 休年假 违法行为 计算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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